大红鹰dhy6699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02)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奖类别和评选比例

第二条 评奖范围

具有我校在册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评奖类别及评选比例

(一) 邦德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特等奖学金

2000/

占学生总数的0.5%

一等奖学金

1000/

占学生总数的2%

二等奖学金

800/

占学生总数的3%

三等奖学金

500/

占学生总数的4%

进步奖学金

100/

占学生总数的1%

证书优胜奖

100-200/

符合评选条件者

 

(二) 市级以上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国家奖学金

每人8000

按下达指标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5000

按下达指标评选

上海市奖学金

每人8000

按下达指标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评定标准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二)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热爱劳动,思想品德好。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具体评定标准

奖学金申请者除应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邦德奖学金

1. 特等奖学金

(1) 本学年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均为优良;

(2) 本学年内专业各科平均成绩为90分以上(90),且各科成绩不能低于75分;

2. 一等奖学金

(1) 本学年内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均为优良;

(2) 本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且各科成绩不能低于70分;

3. 二等奖学金

(1) 本学年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均为优良;

(2) 本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为80分及以上,且没有科目不合格;

4. 三等奖学金

(1) 本学年内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均为优良;

(2) 本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为75分及以上,且没有科目不合格;

5. 进步奖学金

第一学期不及格科目经补考全部及格,第二学期全部科目考核一次通过,且最低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者;

6. 证书优胜奖

(1)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奖励金额100元,通过六级奖励金额为200元。

(2)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奖励金额100元。

(3) 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一级考试,奖励金额200元。

(4)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或上海市计算机中级考试,通过大学生计算机能力二级考试,奖励金额100元。

(二) 国家、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同学中评选。

(1)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在学院学生活动的组织和参与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2) 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在学院学生活动的组织和参与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必须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均为优良,奖励并符合校助学金评选标准、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更加困难者优先。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

破格条件:如学生在道德风尚、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取得优异成绩,但课程平均分或单科成绩略低于评定标准的也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四章 评审原则、评定办法

第六条 评审原则

(一) 评审应突出德育为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标准。

(二) 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指导方针。

(三) 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 评审名单确定后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

第七条 评定办法

(一)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坚持标准,民主评议,从严掌握,确保质量。

(二) 评定程序为: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并汇总推荐名单后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公示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九月份受理学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进行发放。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奖励办法

获奖学生,由学生处统一发放奖金和获奖证书,予以表彰。相关材料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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